附件:广州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参保工作的通知

Published on Aug 18, 2026

附件:广州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参保工作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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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1 - 广 州 市 总 工 会 办 公 室 广州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 2024 年 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参保工作的通知 各区总工会,各产业、直属单位工会: 为满足职工多元化保障需求,增强职工医疗抗风险能力,持 续提升职工幸福感,广州市总工会常态化实施职工互助保障计 划,2024 年筹措参保补贴资金 1000 万元,为职工提供“工会二 次医保”医疗保障服务。新一期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 划(以下简称“住院保障计划”)即将开放办理,并统一于 2024 年 7 月 1 日生效。现就做好相关参保办理工作通知如下。 一、参保条件 (一)参保对象。在法定退休年龄内,身体健康且正常参加 所在单位工作,缴纳广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享受机关事业单 位医疗保障待遇的在职职工(不含已办理离、退休手续的返聘人 员),均可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参加住院保障计划。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(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),但因工 作需要继续留用且未办理离、退休手续的人员,参保时必须附有- 2 - 本单位人事部门提供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、社保机构批准其 延期缴费等相关证明。 (二)参保比例。住院保障计划必须团体参加,由职工所属 单位工会统一办理。各单位参加人数均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 总人数的 80%。 二、保障期限 2024 年住院保障计划保障期为一年,从 2024 年 7 月 1 日零 时起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二十四时止。 三、办理时间 2024 年住院保障计划集中参保办理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6 日 起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止(以提交参保申请日期为准)。 新参保人员需执行 30 天免责期,免责期内不承担保障责任。 续保人员无免责期。续保人员逾期办理则视为新参保,需执行 30 天免责期,保障期需从办结参保手续之日起至本保障期期满 止。 四、参保费和参保补贴 住院保障计划参保费每人每期 95 元。2024 年市总工会将为 每名参保职工补贴参保费 15 元(不限名额)。补贴后,职工实 际缴纳 80 元,基层工会在集中参保办理时间内办理均可享受补 贴。 按照《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相- 3 - 关规定,各级工会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职工互助保障费用,具体 保障计划选择和费用列支额度,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,经相关 民主程序确定。 五、住院保障计划主要待遇说明 (一)住院医疗互助金。参保职工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治疗,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,按照个人自付部分 医疗费的 50%给付互助金。每个保障期每人可申领 2 次。 (二)住院关爱慰问金。参保职工因病(含工伤)在定点医 疗机构连续住院达到 3 天或以上(含免责期内住院天数)以及符 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住院的,一次性给付住院关爱慰问金 300 元。每个保障期每人可申领 1 次。 (三)大病互助金。设立大病医疗关爱公共基金,每个保障 期总额度为 100 万元。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,经各项社保报销 后,保障期内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支出部分超过 5 万元的,可申请 大病互助金,并按照(保障期内医疗总费用-各项社保统筹基金 及“穗岁康”报销金额-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-各项广州 市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互助金-商业保险报销部分-5万元)×80% 计给付。每个保障期每人可申领 2 次,累计最高给付 10 万元。 (四)意外身故互助金。参保职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(飞机、 轮船、汽车、轨道)等发生意外导致身故的,可一次性领取意外 身故互助金 10 万元。- 4 - 以上保障内容和有关规定详见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 障计划(2023 版)保障细则(附件 1)。 六、非因工伤病残互助保障计划有关说明 凡参加住院保障计划的单位,即可附送参加广州市职工非因 工伤病残互助保障计划,同步参保,无须额外办理和缴纳参保费。 参保职工在保障期内非因工伤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,并经广 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,可一次性 申领非因工伤病残互助金 8000 元。保障内容和有关规定详见广 州市职工非因工伤病残互助保障计划(2023 版)保障细则(附 件 2) 七、参保办理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已实行网上自助办理参保,参保单位可使 用电脑登录“广州市工会职工互助保障网上服务平台”(网址: https://gzbf.gzgh.org.cn,不支持 IE 内核的浏览器,推荐使用 360 极速浏览器、谷歌浏览器等),按照系统指引办理。参保单 位应准确填写参保人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手机号码(用于接收参 保情况短信)等个人基本信息。 为避免影响保单生效时间,单位经办人收到审核通过短信通 知后应及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参保费,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结 相关手续。生效电子保单和保障细则可在服务平台自行下载保 存,无需前往现场办理。参保职工可通过“穗工互助”微信小程- 5 - 序查询参保情况。 八、互助金申领 患病职工可通过“穗工互助”微信小程序或前往现场服务窗 口提交资料办理互助金申领。如需前往现场办理的,请在“广州 职工互助保障”微信公众号上进行预约。 根据保障细则规定,患病职工出院结算或发生符合理赔条件 的情形后,应在一年内向互助保障计划经办机构提出申领互助 金,逾期则视为放弃申领。 九、工作要求 (一)落实资金保障。各级工会务必对职工互助保障工作予 以高度重视,从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为职工办理参保。各区 总工会,产业、直属单位工会可结合本地区、本单位实际,从本 级留成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开展补贴参保活动,补贴标准可结合 各单位实际,经集体研究确定。 (二)准确解读政策。各级工会应准确解读互助保障相关政 策,严格落实参保、理赔办理要求,办理手续按时按质办结。单 位为职工投保后,应及时做好职工保障权益的告知与患病理赔待 遇的申请指引,保障好职工能“参保不断保,待遇及时领”。 (三)加强宣传引导。市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自 2023 年改版 后,保障范围更大,保障能力显著提高。各级工会应进一步加强 宣传推广力度,层层发动,将新建工会纳入重点拓展范围,鼓励- 6 - 更多的职工积极参与,促进参保率明显提高,确保职工互助保障 工作深入开展。各单位可联系市职工服务中心领取保障计划宣传 折页。 附件:1.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(2023 版) 2.广州市职工非因工伤病残互助保障计划(2023 版) 3.广州市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自助参保、理赔操作指引 4.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参保材料说明 5.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宣传折页 广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4 年 6 月 6 日 (经办机构:广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,联系地址:越秀 区文明路 65 号市一宫内,咨询电话:84421139)- 7 - 附件 1 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(2023 版) 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意外身故导致的经济压力,切实 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,广州市总工会联合广州市职工发展基金会 制定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(以下简称“本计划”)。 第一条 参保对象 在法定退休年龄内,凡身体健康且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, 缴纳广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待 遇的在职职工(不含已办理离、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),均可通 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参加本计划。 第二条 参保条件 本计划必须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。同一单位参保 人数不得低于该单位全体在职职工总人数的 80%。 第三条 参保费和保障期 (一)本计划参保费每份 95 元,每人每期仅参保 1 份。 (二)本计划保障期为一年,自当年 7 月 1 日零时起,至次 年 6 月 30 日二十四时止。 (三)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按当期参保费 100%缴纳,保障- 8 - 期为参保单位交齐参保资料且缴纳参保费之日起至本保障期期 满止。 1.参保单位超过当年 7 月 1 日提交参保资料或超出参保费 用缴纳期限的; 2.单位在参保或续保后,期间需新增的参保人员。 第四条 参保资金 本计划参保费可按规定从工会经费、职工福利费、职工个人 交费等多个渠道筹集。 第五条 参保要求 (一)保障期内参保人只允许参保本计划一次,不得重复参 保,超出次数视为无效。 (二)参保单位每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参续保,已参加本 计划的单位,同一保障期内不可新增参保人员。如有特殊情况需 新增参保人员(含新入职或因工作原因新调入的),可提供证明 材料追加参保。 (三)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人员实行 30 天免责期。 (四)本计划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保。 (五)参加本计划的单位应提供参保人员名单,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: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手机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,参保人 及所在单位应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。因提供错误或虚假信息 造成的相关责任由参保人及参保单位承担。- 9 - 第六条 保障待遇 本计划保障待遇包括住院医疗互助金、住院关爱慰问金、大 病互助金、意外身故互助金,统称为互助金。具体内容如下: (一)住院医疗互助金 1.保障期内参保人因病(不含工伤和生育分娩)在定点医疗 机构住院治疗(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),在广州市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(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 以内),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,按照个人自付部 分的医疗费(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 20%)的 50% 给付住院医疗互助金。 2.参保人在同一保障期内多次住院治疗的,住院医疗互助金 给付以两次为限。 3.参保人因病治疗的有效住院天数在免责期内(含当天) 的,不享受申领住院医疗互助金待遇。参保人有效住院天数跨免 责期的,则按照参保人在保障期内有效住院天数占该次住院治疗 总天数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互助金。 4.参保人因病住院治疗,在出院前保障期期满的,且没有继 续参加本计划的,按照参保人有效住院天数占该次住院治疗总天 数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互助金。 5.参保人跨保障期住院治疗的,优先使用上一保障期的保障 待遇给付住院医疗互助金,给付次数计入上一保障期。上一保障- 10 - 期内给付次数已达两次的,给付次数计入下一保障期。 6.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,必须提供首诊医院出具的转诊证 明。如果转诊医院等级不低于首诊医院,视同一次住院;如果转 诊医院等级低于首诊医院,则按照两次住院计算。因同一疾病住 院治疗,连续转诊次数不得超过两次,超过部分不视为同一次住 院。 7.本计划所指的有效住院天数,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 用结算单上确定的且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。 (二)住院关爱慰问金 1.保障期内参保人因病(含工伤)在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 达到 3 天或以上的(含免责期内住院天数)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 策分娩住院的,一次性给付住院关爱慰问金 300 元。 2.参保人在同一保障期内多次住院治疗的,住院关爱慰问金 给付以一次为限。 3.住院天数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为核算依据。 (三)大病互助金 1.本计划设立大病医疗关爱公共基金,每个保障期总额度为 100 万元。保障期内,参保人因病住院治疗,经各项社保报销后, 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支出部分超过 5 万元的,参保人可额外申请大 病互助金。按照(保障期内医疗总费用-各项社保统筹基金及“穗 岁康”报销金额-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-广州市各项职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