附件:广州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参保工作的通知 - PDF to Chatbot
Published on Aug 18, 2026
Description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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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 州 市 总 工 会 办 公 室
广州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 2024 年
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
参保工作的通知
各区总工会,各产业、直属单位工会:
为满足职工多元化保障需求,增强职工医疗抗风险能力,持
续提升职工幸福感,广州市总工会常态化实施职工互助保障计
划,2024 年筹措参保补贴资金 1000 万元,为职工提供“工会二
次医保”医疗保障服务。新一期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
划(以下简称“住院保障计划”)即将开放办理,并统一于 2024
年 7 月 1 日生效。现就做好相关参保办理工作通知如下。
一、参保条件
(一)参保对象。在法定退休年龄内,身体健康且正常参加
所在单位工作,缴纳广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享受机关事业单
位医疗保障待遇的在职职工(不含已办理离、退休手续的返聘人
员),均可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参加住院保障计划。
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(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),但因工
作需要继续留用且未办理离、退休手续的人员,参保时必须附有- 2 -
本单位人事部门提供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、社保机构批准其
延期缴费等相关证明。
(二)参保比例。住院保障计划必须团体参加,由职工所属
单位工会统一办理。各单位参加人数均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
总人数的 80%。
二、保障期限
2024 年住院保障计划保障期为一年,从 2024 年 7 月 1 日零
时起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二十四时止。
三、办理时间
2024 年住院保障计划集中参保办理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6 日
起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止(以提交参保申请日期为准)。
新参保人员需执行 30 天免责期,免责期内不承担保障责任。
续保人员无免责期。续保人员逾期办理则视为新参保,需执行
30 天免责期,保障期需从办结参保手续之日起至本保障期期满
止。
四、参保费和参保补贴
住院保障计划参保费每人每期 95 元。2024 年市总工会将为
每名参保职工补贴参保费 15 元(不限名额)。补贴后,职工实
际缴纳 80 元,基层工会在集中参保办理时间内办理均可享受补
贴。
按照《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相- 3 -
关规定,各级工会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职工互助保障费用,具体
保障计划选择和费用列支额度,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,经相关
民主程序确定。
五、住院保障计划主要待遇说明
(一)住院医疗互助金。参保职工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
治疗,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,按照个人自付部分
医疗费的 50%给付互助金。每个保障期每人可申领 2 次。
(二)住院关爱慰问金。参保职工因病(含工伤)在定点医
疗机构连续住院达到 3 天或以上(含免责期内住院天数)以及符
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住院的,一次性给付住院关爱慰问金 300
元。每个保障期每人可申领 1 次。
(三)大病互助金。设立大病医疗关爱公共基金,每个保障
期总额度为 100 万元。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,经各项社保报销
后,保障期内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支出部分超过 5 万元的,可申请
大病互助金,并按照(保障期内医疗总费用-各项社保统筹基金
及“穗岁康”报销金额-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-各项广州
市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互助金-商业保险报销部分-5万元)×80%
计给付。每个保障期每人可申领 2 次,累计最高给付 10 万元。
(四)意外身故互助金。参保职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(飞机、
轮船、汽车、轨道)等发生意外导致身故的,可一次性领取意外
身故互助金 10 万元。- 4 -
以上保障内容和有关规定详见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
障计划(2023 版)保障细则(附件 1)。
六、非因工伤病残互助保障计划有关说明
凡参加住院保障计划的单位,即可附送参加广州市职工非因
工伤病残互助保障计划,同步参保,无须额外办理和缴纳参保费。
参保职工在保障期内非因工伤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,并经广
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,可一次性
申领非因工伤病残互助金 8000 元。保障内容和有关规定详见广
州市职工非因工伤病残互助保障计划(2023 版)保障细则(附
件 2)
七、参保办理
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已实行网上自助办理参保,参保单位可使
用电脑登录“广州市工会职工互助保障网上服务平台”(网址:
https://gzbf.gzgh.org.cn,不支持 IE 内核的浏览器,推荐使用
360 极速浏览器、谷歌浏览器等),按照系统指引办理。参保单
位应准确填写参保人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手机号码(用于接收参
保情况短信)等个人基本信息。
为避免影响保单生效时间,单位经办人收到审核通过短信通
知后应及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参保费,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结
相关手续。生效电子保单和保障细则可在服务平台自行下载保
存,无需前往现场办理。参保职工可通过“穗工互助”微信小程- 5 -
序查询参保情况。
八、互助金申领
患病职工可通过“穗工互助”微信小程序或前往现场服务窗
口提交资料办理互助金申领。如需前往现场办理的,请在“广州
职工互助保障”微信公众号上进行预约。
根据保障细则规定,患病职工出院结算或发生符合理赔条件
的情形后,应在一年内向互助保障计划经办机构提出申领互助
金,逾期则视为放弃申领。
九、工作要求
(一)落实资金保障。各级工会务必对职工互助保障工作予
以高度重视,从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为职工办理参保。各区
总工会,产业、直属单位工会可结合本地区、本单位实际,从本
级留成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开展补贴参保活动,补贴标准可结合
各单位实际,经集体研究确定。
(二)准确解读政策。各级工会应准确解读互助保障相关政
策,严格落实参保、理赔办理要求,办理手续按时按质办结。单
位为职工投保后,应及时做好职工保障权益的告知与患病理赔待
遇的申请指引,保障好职工能“参保不断保,待遇及时领”。
(三)加强宣传引导。市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自 2023 年改版
后,保障范围更大,保障能力显著提高。各级工会应进一步加强
宣传推广力度,层层发动,将新建工会纳入重点拓展范围,鼓励- 6 -
更多的职工积极参与,促进参保率明显提高,确保职工互助保障
工作深入开展。各单位可联系市职工服务中心领取保障计划宣传
折页。
附件:1.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(2023 版)
2.广州市职工非因工伤病残互助保障计划(2023 版)
3.广州市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自助参保、理赔操作指引
4.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参保材料说明
5.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宣传折页
广州市总工会办公室
2024 年 6 月 6 日
(经办机构:广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,联系地址:越秀
区文明路 65 号市一宫内,咨询电话:84421139)- 7 -
附件 1
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
(2023 版)
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意外身故导致的经济压力,切实
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,广州市总工会联合广州市职工发展基金会
制定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(以下简称“本计划”)。
第一条 参保对象
在法定退休年龄内,凡身体健康且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,
缴纳广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待
遇的在职职工(不含已办理离、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),均可通
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参加本计划。
第二条 参保条件
本计划必须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。同一单位参保
人数不得低于该单位全体在职职工总人数的 80%。
第三条 参保费和保障期
(一)本计划参保费每份 95 元,每人每期仅参保 1 份。
(二)本计划保障期为一年,自当年 7 月 1 日零时起,至次
年 6 月 30 日二十四时止。
(三)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按当期参保费 100%缴纳,保障- 8 -
期为参保单位交齐参保资料且缴纳参保费之日起至本保障期期
满止。
1.参保单位超过当年 7 月 1 日提交参保资料或超出参保费
用缴纳期限的;
2.单位在参保或续保后,期间需新增的参保人员。
第四条 参保资金
本计划参保费可按规定从工会经费、职工福利费、职工个人
交费等多个渠道筹集。
第五条 参保要求
(一)保障期内参保人只允许参保本计划一次,不得重复参
保,超出次数视为无效。
(二)参保单位每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参续保,已参加本
计划的单位,同一保障期内不可新增参保人员。如有特殊情况需
新增参保人员(含新入职或因工作原因新调入的),可提供证明
材料追加参保。
(三)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人员实行 30 天免责期。
(四)本计划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保。
(五)参加本计划的单位应提供参保人员名单,内容包括但
不限于: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手机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,参保人
及所在单位应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。因提供错误或虚假信息
造成的相关责任由参保人及参保单位承担。- 9 -
第六条 保障待遇
本计划保障待遇包括住院医疗互助金、住院关爱慰问金、大
病互助金、意外身故互助金,统称为互助金。具体内容如下:
(一)住院医疗互助金
1.保障期内参保人因病(不含工伤和生育分娩)在定点医疗
机构住院治疗(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),在广州市基本
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(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
以内),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,按照个人自付部
分的医疗费(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 20%)的 50%
给付住院医疗互助金。
2.参保人在同一保障期内多次住院治疗的,住院医疗互助金
给付以两次为限。
3.参保人因病治疗的有效住院天数在免责期内(含当天)
的,不享受申领住院医疗互助金待遇。参保人有效住院天数跨免
责期的,则按照参保人在保障期内有效住院天数占该次住院治疗
总天数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互助金。
4.参保人因病住院治疗,在出院前保障期期满的,且没有继
续参加本计划的,按照参保人有效住院天数占该次住院治疗总天
数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互助金。
5.参保人跨保障期住院治疗的,优先使用上一保障期的保障
待遇给付住院医疗互助金,给付次数计入上一保障期。上一保障- 10 -
期内给付次数已达两次的,给付次数计入下一保障期。
6.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,必须提供首诊医院出具的转诊证
明。如果转诊医院等级不低于首诊医院,视同一次住院;如果转
诊医院等级低于首诊医院,则按照两次住院计算。因同一疾病住
院治疗,连续转诊次数不得超过两次,超过部分不视为同一次住
院。
7.本计划所指的有效住院天数,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
用结算单上确定的且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。
(二)住院关爱慰问金
1.保障期内参保人因病(含工伤)在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
达到 3 天或以上的(含免责期内住院天数)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
策分娩住院的,一次性给付住院关爱慰问金 300 元。
2.参保人在同一保障期内多次住院治疗的,住院关爱慰问金
给付以一次为限。
3.住院天数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为核算依据。
(三)大病互助金
1.本计划设立大病医疗关爱公共基金,每个保障期总额度为
100 万元。保障期内,参保人因病住院治疗,经各项社保报销后,
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支出部分超过 5 万元的,参保人可额外申请大
病互助金。按照(保障期内医疗总费用-各项社保统筹基金及“穗
岁康”报销金额-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-广州市各项职工